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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是私人制定的
違建是壹般情況下的行政處罰案件;只有當大量占用農用地時,才需要調整刑法,即追究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刑事責任。

1,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理:

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違法建設,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六條。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由縣級以上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好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3.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及原因: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存在大量未辦理用地手續或規劃手續的住宅房屋。在這種情況下,處理違法建築是不合適的,尤其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未辦理通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合法的應當給予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