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應當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額外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缺陷,不會誤導消費者。
第壹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