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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徙工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

1.平等就業和選擇工作的權利。也就是說,勞動者不會因為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到用人單位的歧視和排斥,在選擇職業和崗位時有自主選擇的權利。2.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的目的之壹,也是謀生的方式之壹。勞動者有按照自己的要求付出勞動後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3.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勞動者不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從事生產和工作,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4.勞動安全健康保護權,即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的實現。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知識也在不斷更新。只有與時俱進,才能不被社會淘汰。與時俱進的手段之壹就是不斷學習,用知識武裝自己。職業技能培訓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以培養和提高職業技能為目的,采用技術業務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教育培訓措施,是勞動者順利就業的基本條件。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城鎮職工和農民工應該在養老、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7.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勞動者永遠是勞動關系中的弱勢壹方。發生糾紛後,她們的勞動權益難以維護,甚至丟掉工作。國家制定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的訴權,以維護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的弱勢地位,實現其合法權益。8.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9.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10.完成勞動任務。11.提高職業技能。12.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條例。13.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即建立勞動關系。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3)雇員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