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於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債權憑證載有給付金錢、貨物和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憑證的給付內容沒有疑問;
(3)債權文書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不完全履行債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3.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應限定在下列範圍內:(1)沒有財產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二)賒銷貨物債權票據。(3)所欠的各種借條、票據;(4)還款(物質)協議;(五)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和賠償金(補償金)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此外,對於未經公證但符合上述範圍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根據申請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