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壹責任制主要是指多式聯運中經營人根據單壹規範對整個多式聯運過程承擔統壹責任。網絡責任制度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整個運輸過程負責,但不同區段的損失適用不同區段的法律。
當網絡責任制度能夠確定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區段時,應遵循運輸區段適用的法律規定,如果不能確定,則應采用“隱性損壞的壹般原則”。統壹責任制是負全部責任,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負全部責任。
網絡責任系統使用統壹的規範,通常適用於離岸部分。統壹責任制采用法律規範,明確了運營方和貨方的法律關系,消除了各區段承運人相互推卸責任帶來的隱患。
賠償後,網絡責任體系中的經營者有權向該區段的承運人追償因各區段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當所有人直接向區段內的承運人索賠時,適用區段的法律規定。統壹責任制導致經營人賠償損失後,不能由實際承運人賠償,對多式聯運經營人來說責任負擔更重。
在網絡責任體系中出現隱性損害時,托運人只有在無法確定損害發生的確切區段的情況下,才能向多式聯運經營人索賠。統壹責任制由於約定了經營人的責任,可能會低於貨主的實際損失,貨主可能得不到實際發生貨物損失的運輸區段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的那麽多賠償。
多式聯運經營人:
指自行或通過其代表與發貨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委托人,不是發貨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對履行合同負責。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全程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