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應具體分析責任主體和賠償標準:
1.如果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保潔人員拖地時未在明顯位置張貼“小心滑倒”字樣,或酒店浴室未配備防滑墊,導致遊客滑倒受傷,酒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受害人受到第三人的傷害,受害人可以找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是因為遊客自己的原因,例如在周圍玩耍,不聽酒店工作人員勸阻發生事故,酒店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由受害者自己承擔責任,酒店不承擔賠償責任。
哪個部門負責酒店瀑布的監管?
酒店墜樓是酒店未盡到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致,由負責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府行政部門監管;屬於工傷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監督處理;因他人侵權造成的,由公安機關監管。
酒店經營者、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摔倒的,經營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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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火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