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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法怎麽處罰?
阻礙執法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罰款。這取決於擾民造成的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實施執法時,被執行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如果其非法阻礙執法,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納勛。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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