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對被收養人的撫養教育能力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出生及子女情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本人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