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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殘疾鑒定標準
根據《國家精神殘疾分類》的操作性評定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殘疾的鑒定標準有三種:重度精神殘疾,又稱壹級精神殘疾:缺乏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在家庭生活和其他功能方面表現不佳,對家庭成員缺乏照顧和責任,專業勞動和社會活動能力低下。

法律分析

1.精神殘疾的定義: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壹年以上仍未康復,同時對其在家庭和社會中的應有功能有壹定障礙。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癥;2.情緒和反應性精神障礙;3.腦器質性和軀體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4.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精神障礙;5.兒童和青少年精神障礙;6.其他精神障礙。2.精神殘疾的分類。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且超過壹年未康復的人,精神殘疾等級為1和重度(壹級),適用精神殘疾分類的操作評估標準: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三項以上評為2分。2.中度(二級):五項得分中的壹項或兩項評為2分。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評分為1。精神殘疾的檢查方法采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價標準。所有的分數,除了和內部人士交談。精神疾病的認定標準是精神病人患病壹年以上且未康復,同時導致其家庭和社會生活存在壹定程度的障礙。檢查采用精神殘疾分類的操作性評價標準,除與知情人交談外,結合對患者的觀察和必要的交談和詢問確定五項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而,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