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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經歷了多次修訂。
法律分析:起草於1994,正式提出《安全生產法》,由原勞動部提出並起草。

2002年6月29日通過: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

2009年8月27日修改:NPC市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2012 6月4日,征求意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發布公開征求意見。

2014 65438+10 15草案發布: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

2月25日首次審議2014: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首次審議。

2065438+2004年3月2日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2014 8月25日第二次審議:2014 8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

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實施日期:2014 12 1: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