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先權是指當國家的征稅權與其他債權並存時,稅收的征收原則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也稱稅收壹般優先權,是保護國家稅收收入的重要原則。
稅收優先權原則:
1,稅務機關有優先征收無擔保債權稅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是指納稅人在有其他應當償還的債務的同時負有納稅義務,且納稅人未設定相應的具有擔保物權的財產,不能同時滿足納稅和清償其他公司債務的需要。此類財產應先用於清償應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無擔保物權的納稅人的財產;
2.稅收優先於後發生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權利。納稅義務優於後續的抵押、質押、留置,即同壹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同壹納稅人以其個人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該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抵押、質押、留置制度的實施應在稅收之後。
綜上所述,稅收優先權是指當同時存在其他債權時,稅收享有優先受償權。稅收優先權是法律法規保護國家稅收的壹項基本原則。當納稅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繳納稅款和清償其他相應債權的需要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優先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
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