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到期後的處置方式視情況而定:
(1)屬於住宅建設用地的,自動續期;
(2)土地用於其他用途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交回土地使用證並註銷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壹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時,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國家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續期流程如下:
1.續期申請。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至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
2.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盡快給予答復,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
3.更新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續期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