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的,逾期不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經公告3個月後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的,逾期不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經公告3個月後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