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擴展數據
地契分為白地契和紅地契。買賣雙方未經官方核實而達成的契約被稱為草稿契約或白契約。契約簽署後,由官方政府核實並征稅。官衙辦理過戶、納稅手續後,將官方排版印刷的地契尾部粘貼在白地契上,縣衙署的公章定為三寸、方、印、紅,即成為官契,或也叫紅地契。
在清朝,地契通常壹式三份,或壹式三份,供賣方、買方和擔保人使用。壹式三份是指從右到左分為三個部分,右邊是最基層的地方行政機構發出的申請,如村長、村長或區長。
中間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易的土地、房產、位置、原因、價格等信息。第壹部分是上級行政部門的指示。在清朝,決策是根據乾隆年間的特定法律做出的。
當時左、中、右三部分之間有壹枚官印。比如民國的,是民國鑒定的,交的印花稅也應該在上面。這只是對清朝地契的簡單介紹。市場價值不是很大,幾十到幾百不等,看產品形象,世界紀錄太多,所以價格不高。
但如果是民國時期,* * *產黨解放區的地契價格要高得多,比如蘇魯豫皖晉察冀邊區的地契。這些都是投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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