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3.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不從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煙草許可證的法律規定:
1,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含義:指經營煙草制品必須取得的合法許可證;
2.申請條件:申請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和要求;
3.辦理機關: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簽發;
4.違規後果:未經許可銷售煙草制品將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擅自銷售煙草制品將面臨嚴厲的處罰,包括但不限於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違法經營額或煙草制品價值處以不同比例的罰款,其中零售業務最高罰款50%,批發業務最高罰款20%,非法收購最高罰款1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十五條
銷售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