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共同所有、部分歸自己所有或者部分歸* *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樣,無論是夫妻之間訂立的協議,是婚姻家庭領域中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還是社會經濟活動領域中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在締結協議的過程中,將宣布協議合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婚姻保障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雙方的自主權。,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但是,如果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效力應被否定。如果有“婚後任何壹方提出離婚的,要賠償另壹方”的約定,該約定無效,因為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1)夫妻協議應載明以下事項方為合法:1。開頭要寫明雙方的個人基本信息;2.文本表明雙方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協議內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3.雙方應在協議上簽字並註明簽署時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