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如果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工資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下列條款:(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