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家長不讓孩子上初中是違法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九年義務教育是國家為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而規定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環境。所有年滿六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送他們上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具備條件地區的兒童可推遲到7歲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