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網絡暴力通常表現為侮辱、誹謗和侵犯個人隱私(人肉搜索)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就侮辱和誹謗而言,它們是可選罪行,通常由其中壹種定罪。侮辱和誹謗罪是在公共場合要求的,因此在網絡空間中,私人信件或個別文字和詞語的濫用或誹謗不能構成侮辱和誹謗罪。誹謗的手段是捏造事實,即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告訴才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