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名頭等艙和公務艙乘客可攜帶兩件個人物品,每件物品的重量不得超過8千克(17磅);
2.每位經濟艙乘客可攜帶壹件個人物品,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11磅)。每件隨身物品的長度、寬度和高度分別不得超過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和20厘米(8英寸),以便將其放在飛機客艙上方或您的前排座椅下方的封閉行李架中。
3.如果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於超重和尺寸過大的原因,或出於安全原因,應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和行李規則》第壹章第三條第二十三款所稱旅客為穿戴、使用、舒適或方便而攜帶的物品或其他個人物品。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旅客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第三十六章XI第三十六條承運人運輸的行李以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規定範圍內的物品為限。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郵袋、證券、貨幣、貴重物品、易碎和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別註意的物品不得托運到行李中。托運行李中上述物品的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按照普通托運行李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