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公務員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損害受行政法保護的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國家的公共利益而應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公務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行政處分,具體有三種形式:壹是精神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二是崗位處分,包括停職、降級、撤職、開除、調離、強制退休、辭退或者開除;三是薪酬懲罰,包括降薪、停薪、罰薪、停發補貼等。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公務員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依照民法應當承擔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第121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刑事法律責任是公務員因刑法禁止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國家依據刑法對其犯罪行為的消極評價和譴責。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基本方式是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種類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除刑罰外,其輔助方法還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保安處分等不同形式。
違憲法律責任是指公務員因其行為與憲法的原則或內容相抵觸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分為兩類:壹類是明確具體的,可以直接約束相關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另壹類規範是原則性的、壹般性的,只對國家機關、公民和法人有間接約束力。換句話說,後壹種憲法規範不能直接適用,其精神需要體現為部門法的法律規範,要根據具體的法律來處理。在現實生活中,公務員的違憲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大多出現在責任交叉的情況下,大多可以依據部門法進行追究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