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依據是什麽?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貨物有缺陷;2、不具備商品應有的使用性能而擅自出售的;3、不符合商品或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所標明的質量條件。;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6.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8.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其扶養的人必需的自救器具、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向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