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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合同工有年假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

法律分析

年休假是指職工依法工作滿壹定年限的帶薪連續休假。年假包括基本年假和補充年假。具體時間由國家根據不同工種和勞動嚴重程度規定。年假是國家根據工作年限和繁重工作的強度,每年給予壹定時間的帶薪連續休假。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的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但未休年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支付職工日工資的300%。從員工的角度來說,快節奏的城市生活增加了社會競爭和工作壓力,員工緊繃的弦不能時時放松,必然導致勞動生產率下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帶薪年假給員工壹個放松的機會,勞逸結合會提高員工對工作和生活的滿意度。延伸到企業,企業缺乏人文關懷,無法贏得員工的真心支持。員工很難把企業的未來和自己的利益聯系起來,員工積極性受挫,企業很難發展壯大。沒有堅實的人力支撐,企業無法有效建立其內部核心價值體系,很容易變得強大而空洞,最終趨於崩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