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偷逃欠繳稅款: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騙稅: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停止出口退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拒不繳納稅款: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阻礙稅務檢查:處5萬元以下罰款。
6.非法印制發票: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處5萬元以下罰款。
8.未進行納稅申報:將被處以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少繳稅款的,責令限期補繳:處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0.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實施各種行為的,應當分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納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