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鎮居民醫保向職工醫保過渡期間,城鎮居民醫保仍可使用壹段時間,直至職工醫保生效。這是為了保障參保人在變更保險制度過程中的醫療保障權益,避免因變更保險制度導致保障中斷。
總而言之:
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向職工醫療保險過渡期間,可以繼續使用城鎮醫療保險,確保制度轉換期間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權益不受影響。過渡期內,參保人員可繼續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同時辦理職工醫療保險相關手續。職工醫保生效後,參保人轉入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計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必要,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或咨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