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也被稱為“勞動協議”、“集體協議”和“聯合工作合同”。指企業行政與工會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物質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集體協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和地點由雙方約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信息或資料。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壹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的內容。因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導致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壹方均可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壹方提出變更、修改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時,另壹方應當給予答復,雙方應當在七日內協商。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以集體協商為基礎。企業工會(職工民主選舉的代表或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組織委派的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委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壹致後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討論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雇員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他們* * *與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會或雇員代表以及雇主進行談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及其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