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條件:
1、中國人和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為房地產拍賣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房地產買方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或法人,但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對於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住宅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鄉鎮範圍內具備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人;非住宅房屋的競買人為房屋所在鄉鎮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體經營者;超過這壹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手續。
法院拍賣的房屋拍賣後,應當在60日內再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應當在六十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拍賣現場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且出席拍賣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未按拍賣設定的保留價申請清償債務的,應當在60日內再次拍賣。
第二十七條
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移交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移交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