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輪胎損壞是不會得到完全賠償的,因為機動車的輪胎是正常磨損部件,在使用中存在壹定程度的磨損。所以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無法全額賠付全新輪胎,需要扣除30%來賠付。
如果對方是機動車並對事故負有責任,當事人的車輛損失(包括輪胎損失)可以在交強險範圍內由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全額賠償,但最高不超過2000元;交強險賠償後仍有不足的,由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如果對方是機動車但不承擔事故責任,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可以在交強險中全額賠償100元;其余車輛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當事人的車輛投保了車損險的,保險公司可以對其在車損險中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
而且,在許多保險文件中的免責條款中,都會明確說明輪胎(包括輪輞)單獨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在車險市場上,輪胎索賠確實是車險中的壹個空白,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會以輪胎單獨損壞不屬於保險責任為由拒絕索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a)修理受損車輛的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以及車輛救援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