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當事人包括三個方面:1,主持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領導民事審判活動的司法機關,是自然主體。2、訴訟當事人,即訴訟活動中涉及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包括訴訟代理人。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以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有效進行。我們通常所說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訴訟當事人,即上訴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合格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在法庭上,我們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妳不能起訴我”或者“妳沒有實體權利,所以不能做原告”的說法。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主觀資格進行審查和判斷,這就是當事人的訴訟資格是否合格的問題,即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的合法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