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第130條也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換句話說,股東根據其持有的股份數量享有同等數量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是壹股壹權和多數票。這裏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都有相同的表決權,而是指每壹個等量的出資額或每壹份股份都有相同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根據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數享有相應的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