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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在本地區執業嗎?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審批。

●行政許可項目法律依據參考:

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

●行政許可項目的申請條件:

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第十三條規定: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即具有律師、公證員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證。

1.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半年後,被該所評定為合格;

2、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3.申請執業註冊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1、3、4項條件(即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品行端正;4.身體健康)。

申請執業註冊前從事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人員等法律業務工作兩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註冊。

第十四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1,具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即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1;2.被開除公職的;3.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辭退的;

3.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或者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4.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並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處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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