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是指法院審查立案部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決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訴訟的司法行為。審查起訴材料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壹是法定條件。包括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審查原告是否具有適格性,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以及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記明事實和理由。二是法定起訴程序。審查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如果是在復議之前,當事人在起訴之前沒有經過行政復議,法院將不再受理,並告知原告復議決定再次在訴訟中。三是法定起訴期限。審查當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四是審查起訴狀內容是否清晰完整,形式是否規範,相關行政決定書和相關證據是否提交,其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五是審查是否屬於重復訴訟。
刑事案件如何結案?
1.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案件未達到立案條件,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結案結果;
2.如果是在檢察院階段,如果檢察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會作出不起訴決定結案;
3.如果到了審判階段,法院會作出判決結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案件應當結案:
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已經達成協議並已履行;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執行;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五)裁定作出後,因被執行人滅失或者死亡等客觀原因無法執行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