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銷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未達到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