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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中訴訟的積極要素有哪些?
您好,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了訴訟必須滿足的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的管轄範圍。

此外,《法院立案工作與改革探索》對受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審查的要點,對糾紛起訴條件的審查作了更為詳細的指導和說明:(1)審查訴訟主體資格。要求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與本案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同時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即需要明確具體的被告,並明確指出誰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或與誰發生糾紛。(2)審查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所謂具體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被告履行什麽樣的義務或者要求確認、變更、解除什麽樣的法律關系的內容。(三)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原告提出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而屬於其他國家機關管轄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4)審查訴訟時效。民事起訴審查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是壹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因為法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有期限的,過了訴訟時效就不受保護了。(5)審查起訴程序是否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