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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它是負責辦理該地區居民婚姻登記的官方機構。

第壹,婚姻登記

1.雙方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和幾張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前往普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填寫婚姻登記申請表。

3.提交相關證書和表格供工作人員審查。

4.批準後,支付相關費用並領取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

1.雙方需攜帶結婚證、有效身份證明、離婚協議書(如有)。

2.到普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填寫離婚登記申請表。

3.提交相關證書和表格供工作人員審查。

4.經批準後,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第三,頒發結婚證

1.申請人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結婚證,以及出具申請理由的相關證明文件。

2.前往普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填寫《發放結婚證申請表》。

3.提交相關證書和表格供工作人員審查。

4.考試合格後,繳納相關費用並領取結婚證。

綜上所述:

普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是負責辦理本區居民婚姻登記的官方機構,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頒發結婚證。在辦理相關事務時,居民需要攜帶有效證件並按法定程序申請,以確保登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5條規定:

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或由任何第三方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8條規定: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去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取結婚證意味著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1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實願意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將頒發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