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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免責的六種情形和七種例外
法律分析: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1)因保證合同無效、意思表示瑕疵而免除;(2)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3)因擔保合同不成立而免除擔保責任的;(4)因主合同雙方或第三人的行為不適而免除擔保責任;(5)超過保修期的免責;(6)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當事人單方行為而免責。免除保證責任的例外情形:(1)政策性破產企業債務的免除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在最高額保證中,單筆交易的效力不影響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效力;(3)商業銀行在貸後檢查報告中作出的與涉案貸款實際用途不符的描述並不必然導致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免除;(4)新貸款與舊貸款為同壹擔保人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5)變更保證人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未與原保證人達成協議不能免除保證責任;(6)保證人作出的保證是否受到合同外第三人的影響不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7)超過保證期間的,保證人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不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