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與另壹方共同生活,且另壹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第五十七條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