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國有礦山企業,在批準前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批準後按批準文件頒發;
特定礦種的開采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礦山企業,在批準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批準後按批準文件公布。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頒發辦法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擴展信息(1)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擬以招標拍賣方式掛牌的礦區簡介;
(三)申請采礦權的資格條件和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和地點;
招標或投標的方式;
確定中標人或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8)投標、投標保證金、支付方式和處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投標人和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質條件和資格要求的,應當通知競買人參加競買、拍賣、掛牌活動並繳納競買保證金的時間和地點。
百度百科-采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