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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與法律
妳的問題在人類發展史上已經被研究、論證和實踐了幾千年。這是道德和法律制度的問題。所謂道德體系,在中華民族的歷史上,主要是“儒釋道”,即儒釋道三教。妳說的佛教只是其中之壹。

而妳所闡述的觀點正是歷史上許多朝代的許多思想家所思考過的,同時他們也犯了同樣的錯誤,那就是他們的思想太狹隘了,認為要麽是純粹的德國制度,要麽是純粹的法律制度,這是相互沖突的,絕對不相容的!

但其實個人認為,壹個人類社會最完美的制度真的是“德法結合”!兩者各有優勢,可以同時執行!我個人還是認為道德和法律的合理結合應該是“以德為主,以法為輔”!也就是說:以德國制度為先,輔以比現在嚴格10倍的法律制度!例如,正如妳剛才提到的,小偷被抓住了。首先,問他為什麽偷東西。偷竊有什麽困難嗎?如果是這樣的話,不僅應該免除他的懲罰,還應該給他合理的幫助以擺脫困境!但如果不是,比如之前偷過又被抓,說明其本質是壞的。這時,“嚴厲的法律”就要實施了。現在小偷最多判幾年,然後就是幾十年!嚴格的法律是更嚴格的法律,“德治”對這種“不道德”和“不道德”的人沒有任何作用。只有“法治”才能做到!

有點牽強!至於妳說的和尚舍身保護小偷,這應該是信仰方面的價值觀問題,劊子手肯定是兇手,這是毫無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