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關系是指特定的被指控主體與特定的犯罪主體之間的壹種社會關系,由國家刑事法律法規調整以解決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刑事法律關系是指國家與犯罪人之間在以犯罪為核心的法律事實基礎上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受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限制刑罰權和限制刑事責任的關系。
刑法不以特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而是以特定的調整方法與其他部門法相區別。刑法的調整對象不局限於某壹類社會關系,而是調整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僅僅以調整對象為標準是無法區分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任何壹種社會關系,只要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刑法規定這種行為都會受到壹定程度的懲罰,這樣這種社會關系就會進入刑法的調整範圍。
綜上所述,刑法可以說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的後盾和保障,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徹底實施。就懲罰違法行為而言,其他部門法可以說是第壹道防線,而刑法則起著第二道防線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