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逮捕必要,但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取保候審;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但取保候審時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患病後,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在逮捕前發現的,則不能決定逮捕,如果是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改變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經過訊問和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被羈押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收集相應證據,但有必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式不存在社會危險性。此外,根據規定,持有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證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並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