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拘留可分為三類:
壹、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它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天,期滿即予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看守所執行。被拘留人對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壹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執行過程中直接作出的妨害訴訟活動的拘留決定(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礙證人作證、隱匿、轉移查封、扣押的財產、妨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是基於《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的強制性措施,最長期限為15天。
司法拘留中還有壹種:《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規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活動所得的財物和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可見,《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進行短期限制的壹種處罰方式。這是民事制裁中最嚴厲的懲罰。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批準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刑事拘留不是壹種懲罰或制裁。如果後來無罪釋放,被拘留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