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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只有98天違反勞動法嗎?
產假只有98天,這違反了勞動法。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從分娩前半個月到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長達四個月,女員工分娩時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女員工享受的假期:

1,90天正常產假(含15天產檢);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產假增加15天;

4、難產產假:剖腹產、三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分娩、產鉗分娩和臀位分娩增加了15天;

5、多胞胎產假,每增加壹個嬰兒,假期為15天;

6、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零30天;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懷孕7個月以上,出現死胎、死產、早產等情況,存活不到75天;男性配偶享受10天的陪產假。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90天分為兩部分:產前假期15天和產後假期7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婦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對於多胞胎,每增加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