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上夜班,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
法律對夜班津貼沒有明確規定,壹些地方會有相關文件如下:
1、實行三班倒生產的企業、從事夜班生產的工人和必須跟班生產的幹部,夜班津貼標準為每天10元;從事中班生產的工人和必須跟班生產的幹部的標準為七元。
2、實行兩班制生產的企業,凡必須跟班生產的工人、幹部,享受中班津貼,標準為七元;
3、調整後的標準,所需經費計入成本:
(1)三班制中班津貼5元,大夜班津貼6元;
(2)兩班制夜班津貼5元;
(三)因生產(工作)需要,生產(工作)時間超過23點的普通白班工人的夜班津貼5元;
(4)如果您在夜間工作少於三小時(晚上8: 00至第二天早上7: 00之間),則不支付夜班津貼。企業應當根據其經濟效益、勞動和生產條件等。,在本規定確定的夜班津貼標準範圍內選擇其具體執行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