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使用年限6年以上不滿10年的非營運微型客車,檢驗由每年1次調整為每兩年1次;
2.第七年和第九年免檢,第八年和10年需要到檢驗機構檢驗車輛;如果車輛已經過第七年檢驗,下壹個檢驗周期延長到第九年,第九年和10年需要去檢驗機構檢驗;
3.使用年限在10-15之間的,每年需要到檢驗機構檢驗車輛;超過15車齡的,每6個月由檢驗機構檢驗壹次。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註冊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對申請信息進行確認,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征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