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總高、總寬、總長度距地面不超過4.2米、3米、20米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屬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統壹受理、集中辦理的,最長辦理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2.車輛、貨物總高、總寬、總長度、總質量距地面小於4.5米、3.75米、28米、100000公斤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受理、集中辦理的,最長辦理時間不超過65438+。
3.車輛、貨物總高度離地4.5米以上,或者總寬度3.75米以上,或者總長度28米以上,或者總質量100000公斤以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大件運輸時間最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限制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上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確需超過公路、公路橋梁限載標準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並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攜帶不可分解和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