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是壹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廣泛的,不僅在訴訟活動中,而且在日常民事和經濟交往以及行政管理活動中。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可靠法律文件。在國際上,公證書已得到廣泛認可,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它是國際民事和經濟交流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公證處是國家的司法認證機關。公證過程中,公證處應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只有當公證處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時,才能進行公證。因此,公證書是國家司法機關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因此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認定事實的依據。這是其他書證所沒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或者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申請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