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和本章第七節的規定。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壹)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查封、扣押、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封存文件資料等強制措施,凍結恐怖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資產;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扣押下列物品:(壹)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的駕駛證;(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應予以查封、扣押的物品。下列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壹)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對查獲或者到場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物品等違禁品或者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時,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返還。安全檢查不需要檢查證書。
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和本章第七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