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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維護費用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以不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直接向銀行營業室、儲蓄所、信用社提出。外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直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仍留在原單位,並禁止其使用或轉移,以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四、搜查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八、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九、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的強制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采取前款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