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現行刑法已經對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實施傷害、侮辱等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止其按照自己的意願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兒童,不阻止其被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妳的觀點太偏激了。在拐賣兒童犯罪中,除了對出賣人進行打擊外,對買受人也進行了判刑,因此不能說立法不嚴。